我的申訴
事發時間 :
2025/9/26
申訴主旨 :
代數利益問題
事由說明:
我先前直轄體系中有一位一代主管離職,當時張景盛亦為主管,屬於我的二代。其後張景盛回歸 CA 身分並回到我的直轄體系,在 CA 身分下已實際接受本人培育與管理長達兩年,並於去年十月再次晉升為主管。
然而,公司仍依通則規範,認定其主管代別為二代,理由為「二代即為二代,未來不會回歸一代」。對此本人深感不合理。實際上,該員重新回歸 CA 後,其培育、管理與輔導皆由本人全程負責,卻僅因過往歷史歸屬,導致本人直轄所培育之主管,於制度上永遠僅能被認列為二代。
此外,當時本人亦曾向多位主管詢問相關認定方式,皆認為人員回歸直轄體系後,再次晉升即應認列為一代。然而該項「二代終身認列」之通則,實際上公司內部知悉者甚少,亦未被清楚說明或充分溝通,導致實務認知與制度規範產生明顯落差。
若依現行制度邏輯,是否意味著人員唯有先行離職、再重新回任並晉升,才有機會被重新認列為一代?此一制度設計不僅與實際培育事實不符,亦對實際承擔培育責任之主管極不公平,實有檢討之必要
附件:
處理結果:
­
處理狀態:
未處理
更新日期:
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