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申訴

 

事發時間 :
2025/11/26 
申訴主旨 :
富邦產險-車險理賠爭議暨承保告知義務之申訴 
事由說明:
敬啟者:

本人茲代表要保人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之汽車保險理賠爭議一案,正式提出申訴,懇請貴單位依法協助釐清並保障被保險人之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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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實

1. 要保人/車主:陳曉瑩
2. 車號:EBC-6755
3. 車輛:電動車(特斯拉)
4. 駕駛人:余姿樺
5. 事故日期:民國114年11月26日(晚間,國道事故)
6. 保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 保單號碼:2725KVG0004889
8. 投保時間:民國114年3月
9. 投保險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體險(乙式)、駕駛人傷害險、乘客險、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等完整車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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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賠爭議說明

本案事故發生後提出理賠申請,惟富邦產險理賠單位以「實際駕駛人與車主非親屬關係,且投保時未設定駕駛使用人名冊」為由,主張不予理賠。

惟上述拒賠理由,無論於保單條款、承保流程或告知義務上,皆存在重大爭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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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爭議重點與申訴理由

(1)「駕駛人非車主或非親屬」並非車體險或責任險之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

車體險(乙式)及第三人責任險之承保性質,係以「車輛使用風險」為保險標的,非以特定駕駛人身分作為理賠前提。

本案保單條款中,並未明文約定「非列名駕駛人即屬免責」,保險人自不得於事故發生後,擴張解釋免責條款作為拒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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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允許並完成「駕駛人傷害險名冊」設定,已構成要保人之合理信賴基礎

本案於投保時,富邦產險系統允許並完成「駕駛人傷害險名冊」之列名作業,顯示公司已實質認可該名駕駛人為合法且可被接受之實際使用人。

『對一般消費者及業務人員而言,自屬合理期待該名冊即為公司所承認之駕駛使用人範圍』。保險公司於收取保費並完成承保後,事後僅選擇性否認名冊效力作為拒賠理由,顯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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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保流程須經核保與窗口審核,相關風險不得轉嫁予要保人

本案並非業務人員可自行出單之案件,實際投保流程須經公司核保與窗口審核後方能完成承保,顯示公司對該車種及承保條件具有高度實質控制權。

倘若電動車於當時確存在「未列駕駛使用人即影響理賠權益」之重大限制,依法應由保險人負高度告知義務。惟實務上並未就此關鍵風險向要保人為明確說明,保險人自不得事後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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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後補列使用人流程前後矛盾,足證制度不明確,非要保人可歸責之過失

事故發生後,業務人員依公司流程協助申請補列使用人名冊,初經核准完成,惟事隔數日後,卻再行通知該車種實際上無法附加使用人名冊。

此一前後矛盾之處理結果,顯示即連公司內部對商品屬性與承保規範亦無一致認知。在此情形下,實難認定要保人或業務人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自不得作為拒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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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後公司即調整電動車承保制度,反證原制度確有缺漏

本案事故發生後不久,富邦產險即開放電動車得附加免追償相關保障,顯示原承保制度對電動車使用風險之規範與告知確有不足。

本案要保人屬制度調整前之既存保戶,不應因制度過渡期間之缺漏,而承擔原不應由消費者負擔之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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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請求事項

基於以上理由,懇請貴單位:

一、協助釐清本案拒賠是否符合法令、保單條款及告知義務規範。
二、請富邦產險重新審視本案理賠決定,依法保障要保人之保險給付權益。
三、就電動車承保制度及告知流程是否具備一致性與明確性,予以監理指導,以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敬請鑒核,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訴人:北九區部-Y1920-司徒宇勝
聯絡方式:0972123674
中華民國115年01月07日
 
附件:
處理結果:
­ 
處理狀態:
未處理 
更新日期:
2026/01/07 

申訴處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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