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申訴
事發時間 :
2026/4/10
申訴主旨 :
主旨:工時違反勞基法工時規定,申請勞資協調。
事由說明:
Dear 工會長官 您好!
職 柏衡是客戶關懷部南區關懷二科內勤同仁,2026年4月10日HR長官、部門部長、部門科長與職柏衡召開面談會議,會議記錄詳如附件,職 柏衡不同意會議記錄內容:若當日未能完成的基準件數,則計入人為作業錯誤項目-未首撥及I班提前加班,是否符合勞基法?未記錄說明現行做法是否符合法令規範。
職 柏衡決定向工會申請「勞資協調會議」,請勞方代表(工會理監事)也能一起參與討論事項,確認會議討論內容,讓工時與工作內容更能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以達成勞資協議共識。
協調事宜:
1、電訪系統於115年3月20日由「訪員取件」更改為「系統自動派件」方式,訪員下班時間到,不能下班,要將分派的案件打完或未能打完的案件請科長或場控調整完,才能下班,若當日未能完成的基準件數,則計入人為作業錯誤項目-未首撥,訪員覺得不合理!
工時要讓訪員依勞基法法令規定,下班時間到能準時下班,如訪員當日有申請不加班,需讓員工準時下班,回家接送小孩,且未完成的派件數需請科長或場控協助調件且不能計入人為作業錯誤項目-未首撥缺失。
2、上班班別如為I班,上班時間為11:00-20:00,休息時間為15:00-16:00,上班時間前加班1小時或2小時,連續上五小時及六小時才能休息吃飯,勞基法規定連續上班四小時至少需有30分鐘休息,配套方案為何?上次公佈的配套,休息時間訪員可決定休息時間,但休息時間前後都超過四小時工時。
3、上班時間09:00-18:00,如晚上加班,加班前18:00-18:30是休息時間;上班時間09:30-18:30,如晚上加班,加班前18:30-19:00是休息時間。以前以「取件」方式電訪,訪員在休息時間,可以暫停取件休息,115.03.20改以「系統自動派件」方式電訪,訪員為了將自己子夾內的件撥打完,休息時間不能休息,一直在趕件,請列出配套方式,讓訪員真正於18:00-18:30、18:30-19:00休息時間,可稍為休息,休息後再接續電訪。
「系統自動派件」要讓員工能在上班時間內能撥打完成,勞基法規定工時,該讓員工休息,要讓員工休息,員工連續上班5-6小時才能休息或下班?
如不能符合勞基法規定就請回歸「取件」方式,上班到班時間取件撥打,下班時間到,可下班。去年可以,為何今年115.03.20改「系統自動派件」後不行?要以違反勞基法的「系統自動派件」方式讓訪員完成?
早上可以先請場空派法令優先件(Y件)、指定時段件,可讓訪員撥打的完的件,或先讓訪員取件撥打,下午再依案件撥打情形,再以「取件」或「派件」,將當日Y件及指定時段案件先完成,剩下較不重要的件如未完成,下一工作天再接續完成。此方式符合勞基法工時規定,未來不會被訪員及訪員家屬申訴挑戰!
以前舊平台的派件電訪方式,已是違反勞基法的電訪方式,曾經有一年部門離職率高達30幾%,只是當時未有訪員及訪員家屬提出申訴,部門增員及育才不容易。
以上申請勞資協議,呈請工會長官、主管們予以討論考量,謝謝。
附件:
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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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狀態:
未處理
更新日期:
2026/04/20